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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胡余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催字第24号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宁波站村。法定代表人:胡余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广发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0600051/20417885、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1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收款人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甬仑催字第24-1号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号码为30600051/20417885、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1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付款银行为广发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收款人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甬仑催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象山兴宁航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