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俞秋琴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秋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22号原告:俞秋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凤恺、徐子珂。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秋琴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秋琴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秋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俞秋琴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