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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六安市金安区某工业供销公司,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某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某工业供销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