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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催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祖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90号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祖伟。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248971,票面金额为5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三门县腾洲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六安市万腾皮业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