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催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祖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90号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祖伟。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248971,票面金额为5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三门县腾洲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六安市万腾皮业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千世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