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