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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刘兴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刘兴弟,郑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6-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郭炳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弟,经理。被执行人:刘兴弟。被执行人:郑晓冬。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刘兴弟、郑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弟名下车牌号分别为浙C×××××(在本院另案中已被查封)和浙C×××××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现该些车辆下落不明,后经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仅有的财产厂房及设备均抵押给了银行,现银行已经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另案处理。同时经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晓冬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2月4日,被执行人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993102.97元与利息10449.67元,并还需赔偿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兴弟、郑晓冬分别对前述款项承担1/11的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刘兴弟、郑晓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 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