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与被告李国波、吴巧兰、赵军平、刘改强、赵月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李国波,吴巧兰,赵军平,刘改强,赵月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代表人赵连伟,主任。被告李国波,男,1967年出生。被告吴巧兰,女,1967年出生。被告赵军平,男,1968年出生。被告刘改强,女,1968年出生。被告赵月歌,女,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与被告李国波、吴巧兰、赵军平、刘改强、赵月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野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苏 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