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9号原告:张×。被告:虞××。原告张×为与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起诉称:2012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2000元的事实。被告虞××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2000元不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附裁判及执行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四、执行部分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