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银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寿光市银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593号原告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英,经理。被告寿光市银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银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光市银河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原告青岛英坤农产品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