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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新建与孙大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建,孙大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945号原告:余新建。委托代理人:毛新华。被告:孙大劲。原告余新建诉被告孙大劲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鑫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新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余新建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庞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