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袁秀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袁秀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郑汴路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赵忠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被告袁秀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秀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