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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景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季必平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马坑村委第四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必平,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马坑村委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景民初字第48号原告季必平。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马坑村委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王达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必平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马坑村委第四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必平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季必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俊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尤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