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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吴茂湖。委托代理人李酉庆。被告吕某。原告龚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酉庆、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在没有充分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且生活习惯、性格相差很大、缺乏信任,虽经原告努力维护双方夫妻关系,但仍因性格和信任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和好之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吕某答辩称,说我们性格不合,但只是平常会偶尔吵架,这是夫妻都有的情况,我不同意离婚的,从来没想过要和他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近来因琐事产生矛盾偶有争吵,故原告诉来我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