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储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小飞,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岳西县百味轩土菜馆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小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储小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