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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坤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4号如家快捷酒店526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一包和麻古一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2012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4号如家快捷酒店526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0.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被告人胡某身上查获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以及麻古一包(经鉴定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正龙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