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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02号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1195327、出票人为浚县大华养鸭专业合作社、收款人为浚县大华牧业发展中心,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2年9月21日,到期日期2013年3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顾和平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振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