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02号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1195327、出票人为浚县大华养鸭专业合作社、收款人为浚县大华牧业发展中心,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2年9月21日,到期日期2013年3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登封市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顾和平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振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