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振、赵风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贾振,赵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贾振,男,汉族,现年45岁。被申请人赵风荣,女,汉族,现年38岁,(原系贾振之妻)。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贾振的存款47000元人民币,现因该案经诉前保全已将诉讼标的款全部保全到位,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本院提交了保全完毕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振存款47000元人民币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虎审 判 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郭明二〇一三年���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