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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振、赵风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贾振,赵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贾振,男,汉族,现年45岁。被申请人赵风荣,女,汉族,现年38岁,(原系贾振之妻)。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贾振的存款47000元人民币,现因该案经诉前保全已将诉讼标的款全部保全到位,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本院提交了保全完毕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振存款47000元人民币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虎审 判 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郭明二〇一三年���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