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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尹得娣与吴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得娣,吴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80号原告:尹得娣。被告:吴文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得娣诉被告吴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得娣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得娣撤回对被告吴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5元,由原告尹得娣承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