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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永志与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永志,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欧永志。被申请人: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麻章机电市场大门旁边。法定代表人:郑伟清。申请人欧永志与被申请人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欧永志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粤G4xx**、粤G5xx**、粤G5xx**、粤G5xx**、粤G5xx**、粤G5xx**共六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粤G4xx**、粤G5xx**、粤G5xx**、粤G5xx**、粤G5xx**、粤G5xx**共六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人民陪审员  郭 海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嘉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