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桂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付春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芳,付春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桂芳,女,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付春光,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付春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付春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芳以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进行诉讼活动为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桂芳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