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冯小红与黄川、赵章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川,冯小红,赵章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永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小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江、张永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章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韦俊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丹华。上诉人黄川为与被上诉人冯小红、赵章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黄川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缓交(免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缓交期限至2013年1月25日止。但黄川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吴 伟审 判 员 楼 俊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