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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荣与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甜南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荣,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甜南第二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195-2号原告张志荣。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甜南第二项目部。负责人方学军。原告张志荣与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甜南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3423元,由原告张志荣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