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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29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