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29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