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聂某某等与郑某某、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聂某某,郑某某,班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70-7号原告吴某某。原告聂某某。担保人杨某。被告郑某某。被告班某某。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470-6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班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某小区4号楼1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郑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长湖路某小区住宅4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杨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柳州市五星街X号五星街2栋X号房【柳房权证字第××号】以及位于东环大道X号某小区19栋X号房【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