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晚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成都晚报社。法定代表人伍江陵。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徐祖绮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