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凯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凯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时孝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经一路*号。上诉人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凯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润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