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显金与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滨河路社区500号。法定代表人辜夕尹,镇长。委托代理人韩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显金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行初字第004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复杂,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中止诉讼,现已恢复诉讼。诉讼中,上诉人谭显金以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显金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显金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谭显金负担。审判长 彭 英审判员 刘晓瑛审判员 黎 慧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谯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