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王甲,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玲,女,汉族,1958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向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生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李 娇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