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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王甲,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玲,女,汉族,1958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向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生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李 娇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