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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勤建居民小组与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勤建居民小组,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朱兆良。委托代理人杨波青,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丽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勤建居民小组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勤建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代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