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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猷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猷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灿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绮琼,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猷情,男,汉族,住*****。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猷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