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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龚吉与胡亦娣、曹成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吉,胡亦娣,曹成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龚吉。委托代理人:周建华。被告:胡亦娣。被告:曹成孝。委托代理人:胡亦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吉与被告胡亦娣、曹成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吉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龚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原告龚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周华山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