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健与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诉被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黄 必 胜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