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健与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诉被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黄  必  胜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