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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金月霜与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霜,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金月霜。委托代理人:应祖庆。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赞全。原告金月霜为与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月霜起诉称:2012年2月14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生产厂长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年薪为36000元整。工资每月发放2000元,其余1000元工资在农历年底付清。实际履行时,工资没有当月付清,隔一个月后才发放给原告。2012年12月10日,被告公司停止生产,现被告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均下落不明,原告只得另行寻找工作。故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除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2012年11月至12月10日的工资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于年底发放的工资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法律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的基本事实来看,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请均未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月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龙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