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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葛某甲,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某乙,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