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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杜某某,女,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刘某,女,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