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亚君与慈溪市新浦镇黎明电器厂、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君,慈溪市新浦镇黎明电器厂,史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83号原告:潘亚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镇黎明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负责人:史聪。被告:史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亚君诉被告慈溪市新浦镇黎明电器厂、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浦镇黎明电器厂、史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亚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潘亚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