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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桂宁、吕殿杰与吕殿杰、赵保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宁,吕殿杰,赵保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武桂宁。被告吕殿杰。被告赵保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宁与被告吕殿杰、赵保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桂宁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桂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武桂宁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