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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79-2号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火龙岗驻区办事处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90123004。法定代表人:廖小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南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80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裁定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80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并由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鲁班书香名邸E7#1-8号门面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刚审 判 员  裴群代理审判员  蔡俊二O二O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