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艾腰喜与武汉宏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艾某某。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中××工××股××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已案外和解,2013年2月4日,原告艾某某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