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光高与庞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高,庞文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赵光高,男,生于1968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庞文弟,男,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赵光高诉被申请人庞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光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庞文弟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庞文弟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百花亭社区4号楼B幢26-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邓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