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杜顺文与廖能发、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顺文,廖能发,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杜顺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廖能发,男,汉族。被告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乐居场47号。法定代表人杜长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景银红,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顺文诉被告廖能发、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