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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超童与张锐、杨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超童;张锐;杨洪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超童,居民。 被执行人张锐,市民。 被执行人杨洪涛,系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涛系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代发工资,在审理期间已将其工资账户冻结。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杨洪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的工资收入60000元整(账户:62×××11,自2013年月日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关立军 审判员 廖春雪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