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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丐件与胡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丐件,胡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53号原告:陈丐件。被告:胡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丐件诉被告胡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丐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