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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发坤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发坤,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管景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发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发坤及辩护人管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发坤伙同刘仲、胡小胖(均已判刑)、刘双林(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糖果KTV门口北侧,无故将范××打伤。经法医鉴定,范××的伤情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发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陈述,证人刘×、胡××、李××、李××、侯×、于××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在逃人员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发坤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发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申道强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