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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4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以来一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手机面壳。截至2011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74,619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了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674,619元。同时,借据就还款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每日千分之一点二。后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现金还款10万元,于2011年11月11日银行转账还款10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银行转账还款3万元,于2012年1月9日银行转账还款4万元,于2012年1月12日现金还款17,000元、转账还款3,000元,于2012年3月份抵扣货款62,921元,被告至今尚欠321,698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逾期偿还欠款,应承担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损失,应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计付利息,至起诉日利息为89,175元;另外,被告需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止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21,698元及利息89,175元(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沈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与原告所诉基本相同。另查明,借据上有分批还款计划,其中约定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货款对账明细表、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货款对账明细表、银行转账记录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沈某欠款321,698元的事实,应予以返还。原告还主张利息,借据中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每日千分之一点二,折算为月息为3.6%,该约定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321,69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64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书 记 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