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3号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万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海江。被告:杭州新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三利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