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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六初与夏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杨六初被告夏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初与被告夏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杨六初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林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唐庆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