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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费忠成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637号罪犯费忠成,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1997)乐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忠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作情况说明)。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8日作出(1997)川刑二终字第3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费忠成的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7月22日送入自贡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日、2002年12月10日分别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432号、(2002)川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2月10日止于2020年12月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2007年6月25日分别作出(2005)自刑执字第81号、(2007)自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669号、(2011)成刑执字第599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2月9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3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忠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