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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萍与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余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陈萍,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余利华,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利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萍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千三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