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萍与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余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陈萍,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余利华,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利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萍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千三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