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朝龙、尹成枝等与徐在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龙,尹成枝,徐庭超,徐庭俊,徐在宏,和县和县香泉镇龙塘村委会大徐二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19-1号原告:徐朝龙,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尹成枝,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庭超,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庭俊,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在宏,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第三人:和县和县香泉镇龙塘村委会大徐二组。负责人:章昌金,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龙等人诉被告徐在宏和第三人和县香泉镇龙塘村委会大徐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徐朝龙等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在宏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徐朝龙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在宏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搜索“”